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五十二条有效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国内、国际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与信息交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