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