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