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运输结构和运力调整,对重点交通运输耗能企业实施监测和考核,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设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