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机关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标准,组织实施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