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标准,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