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地方标准,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