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关事务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