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能源统计制度和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开展相关能耗调查与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市和区、县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