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工作指导监督时,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