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其承担的节能目标责任进行评价考核,督促其落实所承担的节能降耗考核目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