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举办职业教育机构,资助或者捐赠职业教育事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