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Article 6Amended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举办职业教育机构,资助或者捐赠职业教育事业。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