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督导评估,建立并完善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其他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