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条已修改本市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