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条已修改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坚持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相结合,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素养,提高其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