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