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