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实习、实训和勤工俭学的生产性实践教育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