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制定专业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所设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