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足额提取职工培训经费,职工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当年有节余的允许结转。企业新上项目应当安排职工技术培训经费。职工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税主管部门检查,设有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还应当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