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由专家组成的文物鉴定委员会,负责文物和文物级别的鉴定、评估。鉴定、评估结论作为对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和其他国有文物保护管理的依据。

文物鉴定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

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中聘请。

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文物应当客观、公正,尊重历史。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