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选择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