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制度,定期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普查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登记。普查登记结果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