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