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文物市场的举办者或者管理者未设立管理机构、未制定管理制度、未聘用文物鉴定人员或者未在明显处设置公告牌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