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拍摄单位擅自拍摄或者更改拍摄计划,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非法录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举办者擅自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由原批准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