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拍摄单位擅自拍摄或者更改拍摄计划,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非法录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举办者擅自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由原批准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