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文物的复制品没有明确标识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