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文物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交换的文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