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