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非经法定程序擅自撤销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