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擅自变更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