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收藏的珍贵文物,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具备收藏条件的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文物收藏单位和代为保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不得交换文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