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进行核查。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馆藏文物定期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