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终止时,以其名义接受捐赠或者购买的珍贵文物,不得转让给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