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保持文物原有的整体性,对其附属物不得随意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拆毁,不得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修缮、保养、迁移、重建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