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保持文物原有的整体性,对其附属物不得随意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拆毁,不得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

修缮、保养、迁移、重建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