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提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