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第二章 筹资筹劳第九条已废止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以及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出劳义务。因疾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出劳任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