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第二章 筹资筹劳第八条已废止所筹劳务由本村18周岁至55周岁男性劳动力和18周岁至50周岁女性劳动力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实行上限控制。筹劳限额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确需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