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红军老战士、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出资义务。

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承担出资义务。

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村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出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