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第二章 筹资筹劳第六条已废止所筹资金由本村村民承担,每人每年筹资额实行上限控制。筹资限额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确需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可以按承包土地面积筹资,具体分摊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人均不得超过上限控制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