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资或者出劳凭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