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将村民会议依法通过的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在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的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安排出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