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筹资筹劳决定、方案和会议记录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