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村民委员会在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谈讨论筹资筹劳事项时,应当报告上年度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

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