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者分片召开。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五分之四以上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筹资筹劳事项时,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