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第二章 筹资筹劳第十二条已废止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当年若干筹资筹劳事项一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逐项进行表决。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筹资筹劳事项的会议记录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