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园林、交通、工商、民族、宗教、旅游、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