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是:(一)历史城区、历史村镇、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二)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三)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纪念设施;(四)有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