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历史村镇、街巷和建筑的名称;对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涂改、损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