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