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辖区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定期进行普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和评价其历史价值,建立保护名录档案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